专题一: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
(一)支持内容
支持港澳机构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重点关注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2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中(名单见附件3),或者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2.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1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
3.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5.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项目负责人应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港澳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7.同一项目已申报本指南专题一或“2020~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
8.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9.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报及相关后续程序。
专题二: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
(一)支持内容
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两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二是生物医药(中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
(二)申报条件
1.本专题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
2.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3.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qr.html)查询。
4.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6.内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项目负责人应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8.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