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研究院备案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拥有至少1个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或其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均不低于4%;
(三)企业研究院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研究院负责人(院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排名前三)的项目经验;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五)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含商标);
(七)企业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和保障,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项目攻关、前瞻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预期取得显著成效;
(八)企业研究院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